乳源法院上门开庭:患病父亲抚养权获司法温情守护
2024年6月,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许某某要求变更婚生子黄小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期间,主审法官考虑到被告黄某某因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主动上门开庭,传递司法温度。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许某某与黄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黄小某(2021年5月出生)由黄某某抚养,许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许某某赴外地务工并于2023年4月再婚。2024年1月,黄某某确诊多发性脑梗死、左颈内动脉闭塞,需长期带药居家休养,收入锐减,无力支付其大姐代为照顾黄小某的每月3000元费用。黄某某亲属主动伸出援手:大姐夫妇继续照料孩子,二姐及弟弟提供经济支持。而许某某自离婚后仅于2023年4月探视孩子一次,未承担任何抚养义务。后许某某与黄某某就黄小某抚养关系变更协商未果,许某某将黄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儿子黄小某的抚养权为许某某。
法院判决
乳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首先,许某某与黄某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黄小某由黄某某抚养,许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其次,抚养孩子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需要一定的经济收入来保障生活物质需求。许某某与黄某某离婚时,黄小某刚满13个月。许某某对黄某某家庭的经济条件十分清楚,此情况下,许某某依然选择放弃黄小某的抚养权,亦不支付抚养费。现黄某某病发,暂时丧失了劳动能力,但黄某某姐弟均表示愿意承担黄小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支出。黄小某的生活物质保障得以继续,并未因黄某某病发而受到影响。再次,许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黄小某和黄某某或黄某某大姐共同生活居住,父子关系、姑侄关系相处融洽,亦已熟悉了现有的生活环境,在感情信赖程度上更偏向、依赖黄某某及其家人。综合考虑许某某与黄某某的实际情况,从有利黄小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宜轻易改变黄小某的成长环境,故对许某某请求变更黄小某抚养权为许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离婚后确定或变更未成年人的抚养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使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在未成年人未满八岁,其父母均要求抚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断父母条件时,不单单只考虑未成年人父母物质条件的优劣,还需要结合是否能给未成年人提供稳定的教育、生活环境。若孩子与父母一方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状态。这种稳定且连贯的生活的状态已经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脾气性格、身体状况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轻易改变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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