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一车一设备改造成“加油站”用以私售汽油 乳源一男子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7-10  浏览次数:1041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众所周知,汽油是我国限制买卖物品,非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销售。但乳源一男子巫某却罔顾法律,将一辆车、一台加油设备改造成简易“加油站”,做起了买卖汽油的生意。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巫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乳源某鱼塘边和某酒店附近开起了“黑油站”,将来历不明的低价汽油储存到一辆小型客车上的一台加油设备中,为前来加油的汽车加油,赚取非法利益。

 

(图为涉案车辆)

 

 期间,巫某共将汽油售卖给了刘某等20余人,非法营业总额高达8万余元,从中牟利1万余元。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月,检察机关以巫某犯非法经营罪向乳源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买卖汽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巫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巫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缴获的小型客车、加油设备等物,予以没收。

 

 据法官介绍,我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包括仓储经营)经营均实行许可制度。其中,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危险化学品名录,“汽油”名列其中。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之一。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巫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以该罪对其予以惩处。

 

 汽油属成品油,又属危险化学品,系易燃物品。在没有任何安全设备或措施的条件下私卖汽油的行为,极易因储存不善等引发爆炸等后果,潜藏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劝诫广大群众,不要为蝇头小利而罔顾法律法规非法经营,以免造成无可挽回的人身、财产损失。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